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财务总监。
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市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洛市分行的存款在12691031.54元范围内予以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