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81民初428号 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以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与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90553.78及利息4.47万元(利息以本金490553.7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合意,原告承包被告韩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过**高速(XX路XX路)供热管道工程,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工程地点为韩城市;该工程内容为该段工程的供热管道工程;该工程的承包范围为该范围内的管沟土方开挖现场堆放、固定支墩、XX道XX层、管道敷设、沙层回填、素土回填、检查井施工、补偿器及阀门安装等;开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26日。原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有建设单位的签字确认,签证确认的总金额为1171053.78元。至原告完成该项施工工程,该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作为该地区供暖设施管道。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共支付原告680500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490553.78元。 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1、原告承建我公司韩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过**高速(XX路XX路)供热管道工程,该工程目前完成总量的90%,未完工程量具体如下:(1)未按原状恢复工程现场绿化,整理绿化用地及铺种草皮2089m2,场地未平整;(2)井室**及内井壁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做防水层,应采用合成高分子水涂膜防水层,具体施工做法详见施工图结构设计说明;(3)井室内爬梯未按照图纸要求做防腐处理,未除锈刷防锈漆;(4)井室内补偿器与泄水均未按照图纸要求做保温;(5)钢筋混凝土顶管与洞口之间未按施工图要求用油麻沥青砂填实,且两端均未采用聚硫密封膏封口;(6)工程未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完工,导致工程无法进行试运行,至今未进行试运行;(7)工程竣工资料不完善,目前只收到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算资料,未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提供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明细如下:《工程技术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项工程检验批资料》《施工日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材料合格证及检验证明》。2、根据合同约定,现未达到原告方请求的付款节点,合同约定如下:依据《热网建设施工合同》第117页及第120页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及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相关条款内容如下: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申报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所完成工程量,次月5日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审核通过之后)的50%,每次工程款支付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不少于甲方付款金额、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为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发票而导致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责任由乙方承担。14.2竣工结算审核:第三段落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工程完工、竣工交验(工程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成、试运正常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办理完成30日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预留结算造价的5%做为保修金,2个采暖季后无质量问题时结清。所有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支付。因该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只完成总工程量90%,工程100%全部完工结算金额为1171058.78元,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171058.78×90%×50%=526976元,截止目前我公司累计向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工程进度款680500元,现已超出合同约定付款153524元。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我方与原告口头约定,考虑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不影响市政道路正常通行,但为了推进整个工程价款结算进度,我方先接受原告方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造价核算工作,同时联合监理单位发函要求原告方对现场未完工的工作进行完善,现我方根据约定完成了造价核算工作,确定100%工程完工情况下总造价;但原告迟迟未根据约定及所发函件要求完成剩余工程量。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热网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韩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过**高速供热管道工程,原告已按照合同施工完毕。被告质证后对该合同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第二组证据: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原被告及审计第三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1752212.36元,被告应按结算审核金额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质证后对结算造价无异议,对案涉工程款项的付款无异议,对案涉工程100%已完成有异议。 第三组证据:银行回单。证明原告已收到该工程款项680500元,被告仍欠原告490553.78元应支付给原告。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质证后对已经支付工程款认可,无异议。 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热网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款,该工程未全部完工,导致工程无法试运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质证后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为该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完成30日支付结算款95%,剩余5%质保金预留两个采暖季,该工程2018年11月竣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经过两个半采暖季,且2020年12月29日已完成结算审核,故被告应支付100%工程款。 第二组证据:结算审核报告、现场照片及图纸。证明结算审核报告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及明细中,有部分未完成(整理绿化用地和铺种草坪2089平米)。部分分项工程清单中钢筋混凝土检查井中防水层未完成。补偿器未做保温;原告质证后对结算审核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现场照片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现场照片是否是原告施工的无法证明,且原告施工截止2018年11月距今已经由两年半的时间,不排除被告单方改变的可能性。被告所列举的结算审核报告中未完工的单项,而在结算审核报告中均证明是原告在施工期内是已经完成的,故报告的权威性应该能推翻被告当庭的口头陈述。 第三组证据:韩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高速顶管验收存在问题及工作联系单。证明原告方工程未完成,且需要整改;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不认可,工作联系单存在伪造、编造。***的签字是复印上去的且纸张较新,不像是存放一年之久,工作联系单我方从没有收到过。验收存在问题的单子,对施工单位签字我方没有此人,不是我方签字的,从笔迹上看,尚战、***的签字相似,除了***签字是本人,其他两人签字笔体相似,纸张程度非常新,原告认为是事后伪造。 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证实他是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担任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高速顶管项目的总监代表。其证明韩城热力有限公司高速顶管项目,初验收的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当时三方人员为建设方(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现场有***、***)、施工单位(陕西科强建筑责任有限公司,现场有尚战)、监理单位(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有***)。当时验收后工程存在问题有:高速路东侧:1、**低,需升高。2、井筒爬梯小,需更换;爬梯为除锈、刷漆。3井内管底少一座支墩;排气阀为除锈、刷漆、保温。、4井内未做防水、未做处理平台。高速路西侧:1、井筒爬梯太小,需要更换;爬梯为除锈、刷漆。2、排气阀、泄气阀为除锈、刷漆、保温。3、井内管底少做一组支墩。4、井内未做防水;未做操作平台。5、境内部分商砼没有浇筑到位。6、井内预埋件未处理。7、井内壁多余商砼未清理。以上问题。我们是2019年7月15日给陕西科强公司发了工作联系单及整改单。整改内容就是以上内容,单子发到工作群,电话通知项目经理***,让他们限期整改;原告质证后对该证人证言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监理人员的身份,应当由监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人没有提供身份证明存疑。2、根据合同通用条款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员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的监理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的签字,且应当送达承包人、无法证明其向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书面发送文件,剥夺了承包人对发出的指示提出书面异议,剥夺了承包人权利,故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没有证据证明送达承包人。3、即使证人有监理人员授权,但其发出的指示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均应以书面指示发出,其证言没有证明力;被告质证后认为证人证言真实合法。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其韩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过**高速(XX路XX路)供热管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管沟土方开挖现场堆放、固定支墩、XX道XX层、管道敷设、砂层回填、夯土回填、检查井施工、补偿器及阀门安装等。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严格执行不限于以下范围:《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等。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9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67540.72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依据及组价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及限价编制说明)***双方共同约定。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生工程变更及签证。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申报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所完成工程量,次月5日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审核通过之后)的50%,每次工程款支付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不少于甲方付款金额、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为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发票而导致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责任由乙方承担。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甲方及监理要求。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个工作日。(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发票已经在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水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依据甲方要求或行业规定。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依据甲方及监理要求。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已完成,经监理审批资料提交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验收移交证书签发、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工程完工、竣工交验(工程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成、试运正常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办理完成30日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预留结算造价的5%做为保修金,2个采暖季后无质量问题时结清。所有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支付。14.4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甲方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2个采暖季后无质量问题时7工作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个工作日。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清审批通过后14个工作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采暖季。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根据结算工程款额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5%的工程款;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个采暖季;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通知第一时间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抢修。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给予承包方相应的工期顺延作为补偿。(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经得承包人同意确认,否则因此引起的纠纷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的顺延工期,作为给承包人的补偿。(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在恢复工期同时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同比例的工期顺延作为补偿。(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工期顺延作为补偿。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履约担保,双方共同出具银行保函解付文件,给发包人赔付双方认可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工程结算时一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反约定,逾期完工超过【】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弥补损失。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8年11月,案涉工程竣工,且原告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被告。2020年12月29日,被告委***浤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韩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过**高速(XX路XX路)供热管道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认定该工程审定造价1175212.36元。原、被告双方均在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签字**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680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94712.36元。后原告因向被告索要下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原告施工竣工后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给被告。2020年12月29日,被告委***浤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该工程造价1175212.36元。原、被告双方均签字**,故应视为原、被告对案涉工程已竣工结算。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未完工,且根据合同约定,现未达到原告请求的付款节点,因被告未能举出证明案涉工程未完工及未达到原告方请求付款节点的充分有效证据,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80500元,仍下欠原告工程款494712.36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490553.78元,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90553.7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90553.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付利息之诉讼请求,因原告施工完毕后未取得全部工程款,其主张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签字**认可2020年12月29日出具的案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日期可视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故被告应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490553.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0553.78元及利息(利息以49055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2元,减半收取4576元,由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 建 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蔺    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