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澄迈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23财保23号
申请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7355386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夏美新村第八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裕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慧,北京盈简直(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泛华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3736117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139。
法定代表人:王勃。
被申请人:澄迈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0510789830,住所地:澄迈县金江镇文明路东侧(富乐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苏茂深,职务:经理。
申请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澄迈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303、401、403、405、405A、406、503、505、508、601、602、605号房进行查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54013.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澄迈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303、401、403、405、405A、406、503、505、508、601、602、605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彦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