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执异231号 异议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1号金海广场三栋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735538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财产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1号北斗建材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T4ED9P。 经营者:***,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伟业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2)粤0115民初6384号、(2022)粤0115执保3463号]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海南伟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海南伟业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做出裁定,解除对账号为***,户名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事实和理由:原告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海南伟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2022)粤0115民初6384号],目前案件处于排期开庭阶段。原告现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2022年10月11日做出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海南伟业公司名下价值13087973.42元的财产。 因贵院冻结账号(账号为***,户名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异议人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因该账户冻结,异议人现无法发放相应工人工资,已对异议人的日常运营及工地农民工造成极大的困恼和不便。后异议人向涉案承办法官提出解封申清被驳回。现异议人为维护公司工人利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异议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措施。***批准! 异议申请人海南伟业公司就其异议提供了如下证据: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1份; 2、《代付业务合作协议》1份; 3、《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存储、使用协议书》1份; 4、佛山市顺德区***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出具的***办函〔2022〕88号《关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委会成业路43号地块新建项目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的意见函》1份。 财产保全申请人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但要求异议人提交该账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银行流水明细。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海南伟业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6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者扣押海南伟业公司名下价值13087973.42元的财产。本院立案(2022)粤0115执保3463号执行上述裁定,并于2022年10月20日以13087973.42元为限冻结了海南伟业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另查明,2021年10月22日,以佛山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甲方(建设单位),海南伟业公司为乙方(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存储、使用协议书》,约定双方就甲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业路43号(工程名称)佛山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居委会成业路43号地块新建项目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存储、使用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开设专用账户后,甲方同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20%的比例(不低于20%)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施工单位设立的专用账户;二、乙方同意:于2021年10月29日前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意由甲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20%的比例(不低于20%)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同日,海南伟业公司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该行经审查同意开立,开立的账户名称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性质为“非预算专用账户”。 2021年10月23日,以海南伟业公司作为甲方(委托单位),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乙方(银行),双方签订《代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一、代付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批量代付款业务,代付项目包括:工资,对应业务代码:201010;二、代付款支出账户:甲方指定以其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号:***,户名: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列代付项目的支出账户等等。 2022年11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向本院出具***办函〔2022〕88号《关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委会成业路43号地块新建项目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的意见函》,请我院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居委会成业路43号地块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冻结,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发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海南伟业公司认为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不当,请求解除冻结,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本案中,异议申请人海南伟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海南伟业公司账号为***的账户是该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居委会成业路43号地块工程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财产保全申请人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异议人海南伟业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上述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因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冻结海南伟业公司的工人工资账户确有不当,应予纠正。至于财产保全申请人顺锋建筑设备租赁部要求异议人海南伟业公司提供该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问题,因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异议人海南伟业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帅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绮琴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