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723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1号大院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TJK7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1号金海广场三栋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735538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凯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4号凯*****9栋1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675517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凯蓝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010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海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凯蓝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10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1.1元,由申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璟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