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271号
原告:河北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来,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河北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志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承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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