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43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观平路****(新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GH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波荡地段(厂房)用代码9144130232514076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特1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9执436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特1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特18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