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8465号
原告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为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海涛
书记员 沈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