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358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汉水金城工业园****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25140765U。
法定代表人:邵宏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生,员工。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志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