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33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欣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雁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百厚公司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百厚公司当庭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决定与本诉部分合并审理。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德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贤生、被告百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德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贤生、被告百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诉部分。德欣公司与百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庭审中,对于百厚公司尚欠货款36000元、质保金12000元未予支付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德欣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36000元现已达到支付条件,关于质保金,虽合同约定为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但百厚公司自述已另寻第三方公司重新安装、维修案涉设备,且百厚公司表示设备现已正常运转,再由双方对案涉设备进行验收的基础已丧失,故对于德欣公司要求百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000元、质保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反诉部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质量问题原因以及是否因此给百厚公司造成损失。根据百厚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德欣公司派人前来修理以及德欣公司在庭审中自述曾派人前去修理的事实,可以推定案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故障。由于案涉设备运行系专业技术问题,经本院当庭释明后,百厚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已重新更换安装设备,故不予申请鉴定设备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因未经鉴定,案涉设备出现故障是否系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现无法确认,另百厚公司提供的损失数额126981.4元系由其单方提供,德欣公司对百厚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亦不予认可,故实际损失数额本院无法确认。鉴于案涉设备运行故障导致百厚公司支出部分修理费的事实客观存在,综合考虑案涉合同总价款为120000元,质保金为12000元,本院酌情确定德欣公司赔偿百厚公司12000元修理费用,百厚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德欣公司就反诉部分出示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百厚公司经当庭质证,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有异议,照片不符合形式要件,也无法证明案涉设备质量是合格的。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达到德欣公司的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8年3月3日,原告德欣公司(供方)、被告百厚公司(需方)签订山西安仑化工有限公司2×75t/h炭黑尾气锅炉脱硫项目喷淋层购销合同,约定标的物为脱硫塔喷淋层,数量喷淋层1套,4层/套,单价120000元,总价120000元。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整)。合同约定质保期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若如质量问题,最长不超过货到现场之日起18个月。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预付30%;合同产品生产完成,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发货款;设备安装完毕脱硫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质保金10%,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签订后百厚公司已支付德欣公司36000元货款,发货后又支付德欣公司36000元发货款。 2018年3月3日,原告德欣公司(供方)、被告百厚公司(需方)签订山西安仑化工有限公司2×75t/h炭黑尾气锅炉脱硫项目喷淋层技术协议,约定供方提供一整套功能完善的合格喷淋层(即4层喷淋层/套,共1套)到施工现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与调试,确保供货设备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2018年8月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4日,百厚公司发函给德欣公司,载明:“喷淋层安装完毕后,在没有试水的情况下,安装人员在我公司明确不同意你们撤场的情况下,擅自撤场。结果造成喷淋层试水时,主要质量问题就有3个……发现质量问题后,经我公司多次协调,贵公司才在7月11日派了2人到现场,只对几个喷嘴的位置进行了调整,只处理了5-6处的喷淋层管接口漏水,尚有占全部接口三分之一以上的漏点没有修复……”、“脱硫塔4层喷淋层设备出现大量的漏水,我公司多次电话跟你们沟通,也发过传真,要求贵公司在脱硫塔停运时进行修理……”、“据我公司初步估计,现山西安仑化工5#6#锅炉脱硫塔喷淋层至少有2根支管(DN80)断裂跌落,已经到无法正常运行的地步……”。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无异议,但百厚公司称设备运行产生故障原因系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德欣公司称设备运行产生故障原因系百厚公司未按其要求安装滤网,导致支撑梁断裂,继而设备瘫痪。经法院询问百厚公司是否申请质量鉴定,百厚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理费12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6元,由反诉被告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元。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德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百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雁翔
法官助理张迪 书记员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