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82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鹏,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波荡地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25140765U。
法定代表人:邵宏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3民终8956号】正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林峥云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蓝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