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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1115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汉水金城工业园B区C栋216。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0层。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