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2325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汉水金城工业园B区C栋2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地址: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中小创业园C6栋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2021年05月18日,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