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吉*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永发乡。
被执行人:吉*省东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海航荣御2316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吉*省东红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省东红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车籍、揽驰牌车车籍,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140132.11元,执行到位100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