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4792号
原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效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书,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存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田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