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0873号
原告:正泰正(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元3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112线南侧(永安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泰正(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涞***电力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正泰正(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泰正(天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正泰正(天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