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执133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苏010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3358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等。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别克牌汽车、苏A×××××别克牌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358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等。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顺光
审 判 员 焦宜春
审 判 员 牛利梅
见习书记员 陈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