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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78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工业园三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余存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有,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男,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鸽,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17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6 5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根据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1月10日,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6 5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秉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学君
书 记 员 周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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