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泰达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
被执行人山西泰达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西南区14号。
法定代表人胡靖。
被执行人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80号8幢4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生。
被执行人太原市兴宇万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西南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阴海宾。
被执行人胡靖,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武黎群,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周岩,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山西泰达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兴宇万诚工贸有限公司、胡靖、武黎群、周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晋并西证执字第0082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的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山西泰达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兴宇万诚工贸有限公司、胡靖、武黎群、周岩,代偿借款本金5309120.3元,此笔借款应付利息为1539644.89元,违约金1061824.06元,以上共计791058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韩晓东
审判员 罗文杰
审判员 张俊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