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6823号之二
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帅可力。
被告: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70号世汇源小区B座4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生。
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财产保全费1270号,合计3592元,由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