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682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3268128N),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帅可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24434L),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70号中世汇源小区B座4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生。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6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24日,本院冻结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晋中迎宾街支行账户4853××××6156(实际冻结230.17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2021年7月15日,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晋中迎宾街支行账户4853××××6156上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