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10执恢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一百八十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北瓦窑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09)晋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名下没有房产;名下没有车辆登记;其名下银行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
一、本院(2017)晋0110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小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