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10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一百八十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北瓦窑村。
法定代表人:牛跃龙,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晋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7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39400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瓦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小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