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雅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623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与陕西枫雅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3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610303630068617。
被执行人:陕西枫雅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5622434502。
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与陕西枫雅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78760元、利息(以78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2倍算至款清之日)及诉讼费98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