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3民初800号之二
原告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6元,减半收取9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劲松
法官助理 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