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廊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2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廊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12397757326P,住所地为沈阳市浑**浑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汤金华,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9750335117C,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洪宝荣,系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618737D,住所地沈阳市,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
法定代表人:王存邦,系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金廊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廊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廊公司以“已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金廊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3723.5元,由上诉人沈阳金廊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审判员 孙菁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力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