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京0117民督4号
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通德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桥东三马路人大家属楼下。
法定代表人:苏秀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思宇,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惠娟,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北京思创天成智能系统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望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通德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德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通德公司称,被申请人北京思创天成智能系统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天成公司)欠通德公司 工程款794 07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向通德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清上述欠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欠款数额明确具体,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符合法律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思创天成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给付申请人欠款794 0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思创天成智能系统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通德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94 070元。
申请费3913元,由被申请人北京思创天成智能系统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后7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友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琳
书 记 员 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