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七百庄村委会1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汝高,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朝圆、赵锦邦,云南正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董事长。
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14.28元,由原告祥云县兴鑫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晓明
代理审判员  朱 欢
代理审判员  符圆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