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227号
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崔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杜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飞,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28.72元退还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高新豫
人民陪审员 裴新华
人民陪审员 徐武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