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42号
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崔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世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皇甫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全,该公司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泉,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0.00元,减半收取计42,400.00元,由原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