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099186916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崔金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580707722P;住所地:辽宁**市。
法定代表人:皇甫刚,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田中(2018)新32民初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案件于2022年1月28日恢复执行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6122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委托**市人民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336900.00元并返还给申请人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124320.00元执行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各种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执恢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丁     念     勇
审判员     佐日古丽·麦麦提敏
审判员     麦提 如则·喀迪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阿卜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