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年、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1974号
原告:**年,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号玉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崔金忠,公司经理。    
被告:**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市热水汤街道热水汤村。    
法定代表人:皇甫刚,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田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浙江工业园杭州大道二号科技文化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白路恩,公司经理。    
**年与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年、田野、蔡昌云、陈婷、王玉芬诉被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各个独立之诉在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原告申请合并审理,经本院审查及征询被告同意后,裁定原告**年、田野、蔡昌云、陈婷、王玉芬诉被告新疆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地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新3201民初19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新豫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