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

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对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吉0821民督131号
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铁北。
经营者:***,系该工程队经营者。
被申请人: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村民委员会,住吉林省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与被申请人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书,被申请人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村民委员会将中学道加油站路两侧铺彩砖及设白钢管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申请人,承包价为299495元,该款项在工程验收审核合格后一次性全部付清,现工程已经结束被申请人已经验收合格,申请人找被申请人要求给付承包价款,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相关凭证。此款经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多次索要未果,故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维忠工程队人民币299495元。
申请费1930元,由被申请人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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