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5民初1339号之一
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荆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柏广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34元,减半收取63417元,由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