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5民初1339号之二
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荆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广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鄂9005财保30号民事裁定,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20000000元。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锦辉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