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皇草农业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6421号 原告:重庆市皇草农业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兴义南路88号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0337223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陵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向阳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02108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环保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8号国家大学科技园光电子创新中心一期2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09235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58140719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重庆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951438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皇草农业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陵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环保技术服务公司、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重庆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该纠纷,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皇草农业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陵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