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滋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974号
原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田勤雪,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王家桥镇八眼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沈继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新荥奶子山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艾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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