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冰,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良锋,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3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34400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