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冰,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良锋,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松滋市**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3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34400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家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