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鑫和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冰,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鑫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鑫泰国际3栋1A103室。
法定代表人:冉文兵,松滋市鑫和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良峰,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3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34400元。
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鑫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滋市鑫和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7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申请执行费10200元。
但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二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对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债权(即公租房回购款)4030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滋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对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债权(即公租房回购款)40301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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