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初210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4月2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高,松滋市洈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9年1月2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0031489P。
法定代表人:雷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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