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621号
原告:***,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今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巷3号1-1幢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今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