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4157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众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8865730B。
法定代表人:唐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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