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乾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乾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3A840L。
法定代表人:何治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8865730B。
法定代表人:传廷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乾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重庆乾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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