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296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8865730B。
法定代表人:唐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开明,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晨曦,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锦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钊 燕
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
人民陪审员  张雪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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