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4民初1102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东山江长路外侧竹海温州商城三期D-2#楼1-1。
法定代表人:陈继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258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荣,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俊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