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4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航,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258号附201。

法定代表人:曾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