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街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一星城371号7楼4-3。

法定代表人:韩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上街龙凤餐厅二楼。

负责人:陈代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飞凤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0)川0802民初201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73948元(本金14720538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的利息656166元、诉讼费11012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12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惠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小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