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执异2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天一星城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04321801Q。
法定代表人:韩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波,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596397677G。
法定代表人:邵欣,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执55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异议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汤献春
审判员  田 斌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