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1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天一星城371号7楼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04321801Q。
法定代表人:韩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波,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596397677G。
法定代表人:邵欣,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07,920元、案件受理费39,528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75,44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76,45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胜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希舜
书 记 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