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00006630900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飞凤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0432180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湘1202行审42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系长期执行案件,需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